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
被执行人:镇江润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95391227A,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童忠斌。
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88439750U,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凌漠德。
本院做出的(2021)苏111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3353.84元,申请执行费1750.00元,共计123353.8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镇江润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23353.84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