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141564256L,住所地镇江市三茅宫一区22号-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0019X,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姜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