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镇江市润州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141564256L,住所地镇江市三茅宫一区22号-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0019X,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姜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