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513号之二
原告:**财,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波,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财之妻),女,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三茅宫一区22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14156425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财与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财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财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财负担。
审 判 长 **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