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1526号
原告:***,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江苏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万福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梁国荣。
原告***诉被告江苏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朱 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欣欣
书 记 员  崔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