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645号之一
原告: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1号5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轩铭。
委托代理人:石钢、倪剑波(特别授权),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领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750号003幢2楼210-118。
法定代表人:唐远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领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启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