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779号
原告:杭州佳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通江路251号江锦国际大厦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RY9F8N。
法定代表人:相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业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高新区(滨江)滨安路1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2029339H。
法定代表人:华水芳。
第三人: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建业路511号华创大厦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41894225H。
法定代表人:张轩铭。
原告杭州佳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业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佳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佳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佳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晓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