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泰电机有限公司、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4125号
申请人:东莞市富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合路创业四路1号1栋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付朝军。
被申请人: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建业路511号华创大厦2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轩铭。
申请人东莞市富泰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富泰电机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93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担保金额693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富泰电机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693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 畅
审判员 谢嘉禾
审判员 周淑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