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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钢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振兴建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钢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振兴建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5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商诉保字第0001号
申请人昆山钢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昆山市周市镇钢材现货交易市场F幢20号。
委托代理人封强,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萧林路645号。
申请人昆山钢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帐户资金294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在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新镇支行帐号为70XXXXX24的帐户资金294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昆山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帐号为85×××12的帐户资金294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昆山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昆山金浦路支行帐号为11×××43的帐户资金294万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3月29日),帐户资金不足294万元,只能进,不能出,账户资金超出294万元,其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同时查封担保人**所有的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品院XX号(房屋产权证号10××16)房屋一幢(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3月29日),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
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