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381号
申请人: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半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2589468J。
法定代表人:孙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峰,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699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05075131。
法定代表人:罗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01651.19元的财产。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1651.19元(开户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账号:70×××24)。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 婷
二○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