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381号之一

申请人: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半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2589468J。

法定代表人:孙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峰,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699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05075131。

法定代表人:罗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13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1651.1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1651.19元的冻结(开户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账号:70×××24)。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 婷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