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381号之一
申请人: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半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2589468J。
法定代表人:孙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峰,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699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05075131。
法定代表人:罗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13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1651.1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仓市鑫顺燃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1651.19元的冻结(开户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账号:70×××24)。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 婷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