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1793号之一
申请人: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699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050751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裕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东荣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158975XA。
本院在审理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裕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市裕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5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市裕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5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