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5民初204号
原告: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昆山振兴建筑有限公司、昆山振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699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5月1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中市,台湾身份证号:L1********。
被告:温州精灵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温州魔法庄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霓屿街道霓东路1号(精灵海岸艺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2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天润致诚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鲁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瀚河园29号楼-1至3层0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精灵海岸实业有限公司、**大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润致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