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1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东园横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树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5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1.长运公司应重新计算我的年金,***在职6年,前3年是综合扣税按照5%计算大概为1500元左右,2010年8月后3年是独立扣税800元左右;2.长运公司应支付年金利息。3.长运公司应支付***每月的生活补贴370元。事实与理由:根据信访回复的文件,长运公司主张其目前不具备一次性的条件,故没有实施。长运公司应陈述如何不具备一次性的条件。***主张长运公司在可以达到该条件后实施一次性计提。但长运公司应按照原来的福利支付给我。政府文件有提到退休员工统筹外的费用,原则上不能提高,但也不能减少。政府提出是公司与退休人员双方协商,但长运公司并未与我方协商。另外越秀法院指引我方去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长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要求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对其提出要求重新计算企业年金、年金税、生活补助,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应在二审中受理。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我方100元精神损失,另加每月242.1元统筹费用(从2021年1月开始支付),已超出一审的诉讼请求。
***一审的诉讼请求:长运公司赔偿***100元精神损失,另加每月242.1元统筹费用(从2021年1月开始支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基本事实。
长运公司,1982年10月21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1月14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系长运公司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2021年1月前每月按232.12元发放且每年有节日慰问金1600元、生日慰问金60元,统筹外费用自2021年1月起按每月128.35元发放。另***2013年退休时已领取了企业年金42702.75元。
2021年3月2日***以长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于同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的请求因主体不适格、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二、相关文件情况。
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其中第二条主要任务第(五)款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显示:“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2019年12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粤办发〔2019〕37号),其中第二条主要任务第(七)款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显示:“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可一次性计提或分年度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2020年3月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全面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穗公交集〔2020〕27号)第三条具体工作内容、时间及分工之第(四)款显示:“妥善处理集团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一企一策提前做好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预测和规划。集团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2020年6月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广州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穗办〔2020〕4号),其中第三条主要任务第(五)款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显示:“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享受企业年金的退休人员,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本市上一年度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2020年8月长运公司《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广运〔2020〕194号)第三条原固定工(转制工)退休人员移交后统筹外福利待遇的处置办法:“根据上级文件有关‘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享受企业年金的退休人员,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要求,以及《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广运〔2007〕50号)有关企业年金进行分类分配的设置,对退休人员移交后的统筹外福利待遇(以下简称‘移交后补贴’)分类进行处置:2009年1月(含本月)之前已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为第一类人员,2009年2月至2020年12月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为第二类人员。(一)第一类人员移交后补贴,按以下三种方法任选其一。方法一:以原退休补贴标准按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不足7年按7年)计算应发放的退休补贴总额,抵扣完已领取的企业年金后,按月平均的新标准按月领取移交后补贴至终老。方法二:暂时停发退休补贴,按原退休补贴标准抵扣完已领取的企业年金后,再按原退休补贴标准按月领取移交后补贴至终老。方法三:一次性退回已领取的企业年金后,按原标准继续按月领取移交后补贴至终老。(二)第二类人员移交后补贴。以原退休补贴标准(除养老金补差外)按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应发放的退休补贴总额,抵扣完已领取的企业年金后按月平均(负数的以按0处理),加上本人原养老金补差后的新标准按月领取移交后补贴至终老。(三)2021年1月(含本月)之后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移交后不发放统筹外福利待遇。”。
三、证据情况。
***提交了下列证据:1、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证明,证明经过仲裁。2、工商银行对账表,证明显示2021年1月前每月发放232.12元,2021年1月起每月128.35元,差额是103.77元,另外还差节日慰问金1600元和生日慰问金60元,合计平均每月差242.1元。3、处置信息表和协议书,证明我们没签协议就扣了我们钱,另存在节日慰问金1600元和生日慰问金60元。长运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因为看不到仲裁申请书,所以100元有没有进行仲裁前置不予认可,若***一审庭后提交仲裁申请书,我方无需再质证,由法院审核。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我们发给***的每月的费用是依据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发放的,符合国务院、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规定。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依据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
长运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9〕37号)。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20〕4号)。4、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公交集〔2020〕27号)。1-4证明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均规定: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过渡期办法,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长运公司制定《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5、关于印发《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广运〔2007〕50号)。6、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在职员工企业年金分配办法(广运〔2007〕51号)。7、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穗人社年金〔2019〕029号)。8、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企业年金方案的通知(广运(2019)118号)。5-8证明长运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年金;长运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9、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运〔2020〕194号),证明长运公司《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长运公司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内容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规定;***属于《实施方案》第三条规定的“第二类人员”,长运公司按《长运公司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处置信息表》计算并发放***的统筹外费用,符合《实施方案》的规定。10、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章程(2018年6月8日),证明按长运公司《章程》规定,《实施方案》属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长运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11、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广运党〔2012〕34号),证明长运公司制定的《实施方案》属于“三重一大”事项,需要长运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12、中共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会议纪要(会纪党〔2020〕27号),证明2020年7月27日,长运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实施方案》(讨论稿)。13、中共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会议纪要(会纪党〔2020〕29号),证明2020年8月18日,长运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实施方案》。14、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广运工会〔2012〕2号),证明长运公司制定的《实施方案》属于“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规章制度”,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15、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九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签到表。16、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九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手表决照片。17、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确认《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决议(2020年8月20日通过)。18、《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实施方案》;证据15-18证明2020年8月20日,《实施方案》经长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进行了公示,制定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广州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退休人员移交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业务指引》的通知(穗国资协调(2020)3号)的规定,对***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的质证意见:证据1-18真实性没问题,但长运公司不能断章取义,长运公司之后提供了协议书并没有与我方协商,而且长运公司的好多文件都过时了。
诉讼中***未补充提交仲裁申请书。
一审法院认为,即便***的精神损失请求未经仲裁,考虑与增加统筹费用请求具有不可分性,且为避免诉累、节约诉讼成本,一审法院一并予以调处。
对于广运〔2020〕194号的效力。一方面,涉案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广运〔2020〕194号),乃长运公司按照深化改革要求并根据上级文件——《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广东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粤办发〔2019〕37号)、《全面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穗公交集〔2020〕27号)、《广州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穗办〔2020〕4号)而制定,且其内容并未超出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至于长运公司的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则涉及用人单位的企业自主权范畴;另一方面,上述广运〔2020〕194号方案长运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有进行公示。因此,涉案《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广运〔2020〕194号)合法、有效。
对于***的各项请求。因统筹外费用并非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现长运公司按照合法、有效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广运〔2020〕194号)调整***的统筹外费用金额则有理、有据,故对***的各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的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拟证明长运公司作假,***6年时间不可能交了3元税费;2.信访回复文件,拟证明长运公司不具备一次性计提的条件,但在政府文件2040号中,是可以一次性计提的,但长运公司没有实施。长运公司质证称,1.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请求精神损失以及其他费用是无关的,该清单并非二审新证据,不予质证;2.对信访回复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该文件为照片,无法确认真假,不属于新证据,且与***的一审的诉讼请求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前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中,统筹外费用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长运公司系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并根据《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广东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粤办发〔2019〕37号)、《全面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穗公交集〔2020〕27号)、《广州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穗办〔2020〕4号)制定涉案《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广运〔2020〕194号)(以下简称工作实施方案)。长运公司对统筹外费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属于其行使企业自主权,该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长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工作实施方案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故该工作实施方案应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确定长运公司与***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长运公司按照合法有效的工作实施方案调整***的统筹外费用,合理合法,并无不妥。***诉请长运公司每月另加242.1元统筹费用,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上诉请求重新计算企业年金,并要求支付年金税和每月生活补助,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超出了一审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审查。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书琪
梁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