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5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47、14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9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林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