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10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金鼎科技园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鹏华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维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庞枫,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上诉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鹏华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9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章亮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金 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龙俊秀
书记员杨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