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筑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筑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文成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28民初29号 原告:浙江筑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文成中学,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筑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丰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文成中学(以下简称文成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筑丰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筑丰公司申请对被告文成中学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筑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成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筑丰公司诉称:因被告宿舍改造装修工程,经招投标,原告中标该工程,2022年6月25日,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1470436元,结算方式按实结算,工期为50天,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完工且验收达到要求的质量等级,完成竣工验收后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60%,资料归档、结算审核后,付至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无息支付剩余1.5%。案涉工程于2022年10月14日竣工验收,2023年1月5日工程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1441254元;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因施工过程的劳务工资,由被告代付民工工资合计80万元,剩余641254元工程款,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发票,经多次催讨后仍未支付。当庭变更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文成中学支付原告工程款641254元及利息(以619635.19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筑丰公司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企业信息表一份,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中标通知书一份,以证明原告中标承建被告宿舍改造装修项目; 4.《建筑施工合同》一份,以证明2022年6月2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施工合同及约定内容; 5.竣工验收表一份,以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11月14日竣工验收; 6.工程造价结算意见书、结算报告各一份,以证明案涉工程于2023年1月5日工程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1441254元; 7.增值税发票,以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641254元。 被告文成中学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文成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筑丰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审核,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22年6月25日,原告筑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乙方)与被告文成中学作为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筑丰公司负责浙江省文成中学(武阳学院)宿舍改造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为1470436元,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完工且验收达到要求的质量等级,完成竣工验收后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60%,资料归档、结算审核后,付至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无息支付剩余1.5%。 案涉工程于2022年10月14日竣工验收,2022年11月5日经过四部门验收通过,并已整改完成。2023年1月5日,报请工程送审金额1492744元,2023年1月11日,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审定金额1441254元。被告文成中学代为垫付工资800000元,剩余未支付工程款641254元,原告筑丰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开具641254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经被告文成中学审核同意支付,但被告文成中学至今未支付。2024年1月3日,原告筑丰公司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2年12月20日,全国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65%。 本院认为,原告筑丰公司与被告文成中学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筑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经被告文成中学竣工验收,被告文成中学应支付本案剩余工程款。结合《工程造价结算意见书》及被告文成中学已支付款项,被告文成中学尚拖欠原告筑丰公司工程款641254元(1441254-800000)。根据《建筑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资料归档、结算审核后,付至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无息支付剩余1.5%”,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10月14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时间即2023年10月13日,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日期为2023年1月11日。综上,本案利息损失应以619635.19元(1441254×98.5%-800000)为基数从2023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原告筑丰公司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成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省文成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筑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4125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3年1月11日以工程款619635.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3元,减半收取5106.5元,保全费3726.27元,合计8832.77元,由被告浙江省文成中学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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