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02民初195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安徽省淮北市集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遂宁市博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住所陇南市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A5FD2B。
负责人:**。
被告:四川博毅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遂宁市船山区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3399781P。
法定代表人:邹毅,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米惠,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被告遂宁市博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四川博毅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后卫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