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903执2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5日,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遂宁市博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凯旋路191号广福商住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遂宁市博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三淮街。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遂宁市博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遂宁市博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万元并支付其他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并没有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我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遂宁市博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经依法予以查封,因没有实际扣押该车,故,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现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本院拟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