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执60号
申请执行人邳州苏源徐电粉煤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邹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市乐家石膏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翠侠,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邳州苏源徐电粉煤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乐家石膏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徐商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徐州市乐家石膏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0.0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宋 柏
执行员 单 鑫
执行员 李帅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