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6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围场镇桥东中街(工程队东)。
法定代表人:刘汉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赞皇吉发预拌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东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蕊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吉春,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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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赞皇吉发预拌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9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被上诉人提出的录音证据需要进行质证,方可查明案件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9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明军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杨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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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