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执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赞皇吉发预拌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东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559054931L。
法定代表人:王蕊波,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东润第一城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258639-8。
法定代表人:叶进华,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石家庄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北路钓鱼台名邸**一社会信用代码095206684。
法定代表人:朱岩,经理。
本院在执行赞皇吉发预拌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少兵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进行了查询,经调查,除发现石家庄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1,000元,本院已扣划给申请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石家庄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纳入失信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可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李同肖
审 判 员 周建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学民
书 记 员 宋晓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