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29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赞皇吉发预拌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东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559054931L。
法定代表人:王蕊波。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任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任县。
本院在执行赞皇吉发预拌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士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亚芳
书 记 员 冯柏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