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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北京)光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O1**民初204号
原告雷士(北京)光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传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章荣,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雷士(北京)光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永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龙嘉,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航、骆啟慧,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雷士(北京)光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称本案涉案工程北京路道路恢复提升工程路灯(华灯)创意设计制造及安装工程属于轨道交通附属设施建设工程,为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案件,请求将本案移送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雷士(北京)光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3年7月13日在政府采购平台中标成为昆明市“北京路恢复提升工程路灯(华灯)创意设计制造及安装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2013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路道路恢复提升工程路灯(华灯)创意设计制造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进场施工,被告欠付工程款。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6,430,263.8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复函》第一条规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云南省昆明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案件……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涉案工程北京路道路恢复提升工程路灯(华灯)创意设计制造及安装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属于轨道交通附属工程,故被告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复函》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蓉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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