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科技大道3号之三(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JPP8X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数字之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1423376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数字之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