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西海岸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西海岸建筑设计院与福建福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将民保字第28号
申请人福建西海岸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桂香新村14、1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福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316幢,组织机构代码:5917330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西海岸建筑设计院与被申请人福建福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西海岸建筑设计院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福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上述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福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