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南大街**吉祥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37元,由原告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