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7财保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
被申请人: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川0727财保112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并担保人***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查封。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的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