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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银唐国际寓所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合江亭街道办事处、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赔偿案件赔偿裁定书
(2018)川0104行赔初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江区银唐国际寓所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合江亭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锦江区银唐国际寓所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江区银唐国际寓所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江区银唐国际寓所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马 琳 人民陪审员  郭志强 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
书 记 员  杨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