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利明屏蔽有限公司、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6民初1319号
原告常州利明屏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明公司)与被告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利明公司的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利明公司与万盛公司作为“联合体”承包了案外人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的装饰装修工程,两公司对在“联合体”期间工程款项的结算生争议,利明公司以万盛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为合伙合同关系,并非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本院立案案由有误。本案属于普通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一般管辖的规定,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由于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双方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目前无证据证明本院对本纠纷有管辖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应移送被告万盛公司(主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涛
法官助理  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