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利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1525号 原告: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水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倩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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