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1525号
原告: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水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倩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