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表。 被申请人: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299号民事裁定,冻结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16,487.5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芬 审 判 员  孙 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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