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87号之一 原告: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 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 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