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87号之一
原告: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
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 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