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遥感设备研究所

北京遥感设备研究所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83464

申请执行人北京遥感设备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家琛,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玲,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运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甲1、甲10、甲11

法定代表人:丁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运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东九楼二层201201A202房。

法定代表人:丁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遥感设备研究所申请执行北京运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北京运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涛
审  判  员   张瀚文
代 理 审 判 员   刘 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