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3424执691号
申请人:赫某某,男,彝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四川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原碘水村一社41号)。
被执行人: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凉山州国有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虹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汪某,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4民终7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凉山州国有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虹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凉山州国有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民事调解书上的确定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申请执行凉山州国有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虹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