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虹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4民初20237号 原告:成都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清马路10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6元,由原告成都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