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1民初19156号
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
被告北京机电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加州水郡小区西区138号楼2单元5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机电工程研究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机电工程研究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机电工程研究所的起诉。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