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1民初12622号
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
被告北京机电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加州水郡小区西区138号楼2单元5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机电工程研究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 淼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