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03民初525号
原告:季红霞,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海,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
负责人:程彬。
原告季红霞与被告安庆市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季红霞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红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红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季红霞负担。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蔡宜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