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民终3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际华三五〇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国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杰,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林,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京华亭建设置业公司(现更名为南京华亭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荣王,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际华三五〇三服装有限公司因与李加林、原审第三人南京华亭建设置业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京际华三五〇三服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国平、王其杰,被上诉人李加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凯,原审第三人南京华亭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荣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导致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8.86元,退还给上诉人南京际华三五〇三服装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庞海涛
审判员 李学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简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