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1426号
原告成都中鑫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任寒梅,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守成。
原告成都中鑫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中鑫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鑫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中鑫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645元,由原告成都中鑫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于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