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民初4418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一段十三号群益商务大厦7B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74806X。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军,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4603580D。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9)川1381民初4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龙腾东路支行的银行资金(账号:12×××08)中的105000元、光大银行成都世纪城支行的银行资金(账号:39×××55)中的5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跳伞塔支行的银行资金(账号:44×××07)中的50000元资金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裁定准予申请人撤回本案起诉。故,原诉讼保全目的已经丧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之精神,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龙腾东路支行的银行资金(账号:12×××08)中的105000元、光大银行成都世纪城支行的银行资金(账号:39×××55)中的5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跳伞塔支行的银行资金(账号:44×××07)中的50000元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