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民初4418号

原告: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一段十三号群益商务大厦7B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军,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并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原告以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延期审判。同年月12日12,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