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民初4418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一段十三号群益商务大厦7B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74806X。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军,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4603580D。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205,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本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205,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