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81民初4422号

原告: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一段**群益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74806X。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露,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路**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4603580D。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沙,女,生于1989年3月9日,汉族。

原告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0,000元,并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1日,双方就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结算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下余工程款170,000元。被告按约已支付120,000元。原告在按约定完成了剩余工程整改事项后,经多次通知被告支付下余尾款50,000元,被告均不予理睬,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及诉请。

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原告方应该完成两项整改事项,原告仅完成了空调机房的整改事项,对三楼会议厅的风管连接未完成,业主方自己找人完成之后扣减了相关费用24,000元。在2020年11月份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完成空调机房的费用26,000元。我方不应再承担支付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原告以成都诚信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承接了被告的“阆中蟠龙山温泉度假酒店室内装修工程”。2019年1月24日,双方进行了结算。2019年8月12日,原告以被告拖延支付下欠工程款为由,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原告放弃35,000元作为免除原告开具发票义务的对价,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170,000元,协议当日支付120,000元,剩余50,000元,在原告根据被告方要求将工程整改事项(空调机房水流标识和三楼宴会厅风管连接)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如发生迟延支付,每逾期一日,应按照1‰。的标准向原告方承担逾期利息,同时还应承担原告方为实现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合理费用。协议当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20,000元,原告亦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后原告在对相应事项进行整改后,于2020年1月20日通知被告进行查验并按约支付下余工程款。被告未予回复。2020年8月1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联系函》,被告仍未回复。原告即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9年7月24日,原告与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处理本工程欠款案,委托期限至执行终结时止,原告一次性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交通差旅费包干1,000元。诉讼中,被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原告支付26,000元。庭审中,被告辩解整改事项中的三楼宴会厅风管连接系业主自行完成,业主扣减其公司工程款24,000元,被告仅提供了业主单位与案外人南充雅境暖通空调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宏凌阆中明宇豪雅酒店中央空调维修工程》合同书部分影印件。另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0年11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上述事实有双方身份登记信息、《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结算汇总表、和解协议书、转账凭证、联系函及邮寄凭证、授权委托书、转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发票及双方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50,000元,有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完成相应整改项目并向被告发出查验通知,被告怠于验收并拖延支付下余工程款,属明显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赔偿追收债权所产生的损失请求,应予支持。双方认可在诉讼中被告已支付26,000元,应予扣减。但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偏高,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确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为此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差旅费1,000元的问题,依照《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相应规定,该代理费收取额度明显偏高,且本案是否必然进入二审程序及执行程序,目前尚不能确定。故,参照上述规定,本院酌定本次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律师差旅费1,000元,应由被告依约进行赔偿。

被告辩解原告未全面完成整改项目,为业主自行完成并扣减其公司工程款24,000元,故不再欠付原告工程款。但被告所提供的合同部分影印件不能确定签订时间、不能确定与案涉整改事项之间具有关联性、更不能证明业主因案涉整改事项扣减其公司工程款的事实。该证据显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成都沸思装饰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四川金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000元。并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均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资金利息。

二、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损失

4,000元。

上述两项均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上述限定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侯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