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与广东中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1447号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65223H。
负责人:冯荣泉,所长。
委托代理人:钱益波、沈中山,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伴河路136号1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08035P。
法定代表人:曹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与被告广东中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中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属案由错误,本案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的合同附件等内容可知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原告在起诉状中的中心问题也是被告开发的软件与其要求并不符合,未达到原告之目的,综合全案看,本案纠纷亦属于双方对计算机软件是否达到功能要求的争议,故本案应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同意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涉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规定,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诉状中事实的陈述,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