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

江南电子通信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嘉兴市伟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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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02执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南电子通信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路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65223H。
法定代表人:冯荣泉。
委托代理人:沈中山、谢璟怡,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市伟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飞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8266467F。
法定代表人:史炎明。
申请执行人江南电子通信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与被执行人嘉兴市伟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南电子通信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189768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732400元(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3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无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4114元,该款项本院已优先支付诉讼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2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2年2月14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2年4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02执4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晶晶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