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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路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65223H。
法定代表人:金飙。
委托代理人:钱益波、赵全,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卓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587号中电科(嘉兴)智慧产业园10号楼3层3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8KDM1W。
法定代表人:刘昱。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浙江卓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11民特8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物管费、电费、租房押金共计154548.16元、违约金16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对其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该公司现已停业。截至2022年5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未收取。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卓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卓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5月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3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庞 涛
执 行 员 黄如山
执 行 员 顾金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