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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5733号之一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MB2000725A。
法定代表人:冯荣泉。
委托代理人:沈中山、谢璟怡,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59296237。
法定代表人: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与被告广州炜***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杰
人民陪审员莫建荣
人民陪审员段菊萍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琳
书记员黄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