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1财保264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住所地:临沂高新区湖西路中段。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惠特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启阳路与***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琳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启阳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兰陵今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兰陵经济开发***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澳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惠特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琳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兰陵今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临沂澳美纺织有限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惠特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琳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兰陵今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临沂澳美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