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民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琳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高新区启阳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琳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39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